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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属学会成立于1981年8月18日,是由山东地区钢铁、有色金属、焦化和耐火材料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山东省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金属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学会挂靠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业务受中国金属学会指导,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登记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是山东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1日进行了第四届理事会改选换届,理事会由83名理事组成。目前,理事长为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军先生。
发改委发布“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
发改委发布“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 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7年钢铁去产能工作,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做好2017 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十三五”统筹规划、前三年集中攻坚任务大头落地的要求,综合考虑供需平衡等因素,科学确定和实施去产能任务,细化措施方案,落实奖补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资产债务处置、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2017年6月30日前,“地条钢”产能依法彻底退出;
(二)加强钢铁行业有效供给,避免价格大起大落;
(三)2017年退出粗钢产能5000万吨左右;
(四)企业兼并重组迈出新步伐,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严格履行职工安置程序,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努力做到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
(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企业债务,明确资产处置政策;
(七)加快推进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2017年产能退出重点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 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为指导,以国发〔2016〕6 号文件为依据,强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突出严格标准,倒逼落后和无法达标产能加快退出,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
(一)坚决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中(工)频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应坚决依法查处。“地条钢”界定的标准,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等五个协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 号)执行。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须于2017 年6 月底前,依法彻底拆除生产“地条钢”用的中(工)频炉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对已拆除“地条钢”生产装备设施的企业,要在各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退出的“地条钢”产能不能作为2017年各地区去产能任务,不能享受中央专项奖补资金政策支持,涉及职工由各地统筹做好安置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验收、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按要求彻底拆除,严禁“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2017年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将以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上报的“地条钢”企业清单、处置措施、处置到位时间作为依据,逐一进行考核。若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存在清单范围之外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将作为负面典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
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对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立即依法撤销许可资质。对列入行业准入或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若存在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立即从符合公告企业名单中予以撤销。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依法关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对因法院查封、资产抵押等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要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辅助设备等措施封存装备,确保不再恢复生产。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三)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对于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以及没有自我发展能力且难以正常退出的企业,要纳入2017 年去产能范围,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
(四)依法依规退出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执法重点。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法要求且情节严重的钢铁产能,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能耗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等强制性标准且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依法关停退出。
三、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钢铁产能实施有序关停
各有关地区、各有关企业要科学把握去产能节奏,按照目标责任书做好钢铁去产能工作,列入2017 年去产能任务的钢铁产能,原则上应先行停产,倒排拆除(封存)进度,依法予以拆除。对不能立即停产的产能,经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企业签订承诺书,承诺到期予以关停不得复产,并向社会公示。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钢铁产能生产状态持续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及时掌握关停进度。
四、加快行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
各地区要着眼促进钢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去产能与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同步推进,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升钢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一)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推进宝武钢铁集团深度整合,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处理好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债务等问题,妥善安置兼并重组后的富余职工。以提升质量品牌、整合区域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根据区域情况、企业实际和行业发展需要等,力争形成若干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和专业化骨干企业集团。
(二)加快推进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加快推进钢铁制造信息化、数字化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重点培育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提升企业品种高效研发、稳定产品质量、柔性化生产组织、成本综合控制等能力。深入推进绿色制造,加快实施先进适用以及成熟可靠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改造升级。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推进钢结构建筑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
(三)加快推进布局优化。综合考虑资源、能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交通运输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将钢铁产业布局优化与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国际产能合作等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对与所在地发展规划存在冲突的企业,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加快实施改造升级,实现企业与城市的和谐共存和协调发展。
对无法实施改造升级或不具备改造升级价值的产能,要有序实施搬迁或就地转产。实施搬迁的,必须具备资源环境承载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划、总量控制等资源环保政策,严格落实产能减量置换,且搬迁后的新建项目必须具有先进优势,在管理、技术、产品、装备、物流、成本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鼓励引导广西柳钢等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抓紧落实上述要求,适时向沿海地区实施减量搬迁。
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包括在境外靠近资源和市场的地区投资建设钢铁企业,或参股、并购国外钢铁企业,加大境外黑色金属勘探开发,推进建设铁矿深加工项目,建立境外市场营销网络,延伸产业链条,利用境外优势资源,学习引进先进技术,积极拓展境外市场。
各产钢省(区、市)、国务院国资委要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案,对去产能规模、退出装备、涉及职工等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进展及重大事项及时报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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