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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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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山东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SHANDONG SOCIETY FOR METALS(缩写为SDS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依法登记的全省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冶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是我省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团结和带领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心环节,密切结合冶金生产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冶金科技进步与经济提升的主题,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冶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为我省冶金工业的发展和冶金企业的科技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是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金属学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山东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SHANDONG SOCIETY FOR METALS(缩写为SDS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依法登记的全省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冶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是我省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团结和带领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心环节,密切结合冶金生产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冶金科技进步与经济提升的主题,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冶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为我省冶金工业的发展和冶金企业的科技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是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金属学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济南市历山路134号;邮政编码:2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业务范围是围绕冶金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开展以下各项活动:

(一)密切结合我省冶金工业生产建设及冶金学科的发展,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生产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及自主创新;

(二)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与推广、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业务,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中介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完成省科协及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宣传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破除封建迷信,反对邪教和伪科学,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承办技术培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六)举办本行业新技术和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展览活动,推动政产学研用合作,为我省冶金工业联盟各方的技术合作、沟通交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七)编辑出版冶金科技期刊、书籍及科技信息资料;

(八)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

(九)组织参与我省冶金行业科技政策与规划、发展战略和专业技术发展方向等重大课题的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服务;

(十)发挥本会网站(www.sdsm.org.cn)平台作用,促进科学普及、学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密切与会员单位的联系,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媒介和桥梁;

(十一)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推广和应用;

(十二)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三)发展会员,进行组织建设;

(十四)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根据会员种类还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的条件:

1.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冶金科技工作者和具有省级资格的高级技师;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从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3.在冶金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设计、生产建设中有一定成就的技术革新者、劳动模范;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冶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

5.对山东冶金行业的科研、设计、生产、建设提出建议;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凡与冶金专业有关,具有相当数量科技人员,并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矿山、勘探、设计、咨询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组织,其中生产、矿山等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法规。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会议文集、技术信息资料等;

3.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国内外科技活动;

4.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注册费优惠;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培训班或讲座、科技报告会等。

(三)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及会员开展学会工作;

5.向本会提供有关技术交流资料;

6.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对冶金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领导,在本人退休或工作变动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经本会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

(二)经山东金属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山东金属学会会员,报中国金属学会审核后可成为中国金属学会会员。

(三)由山东金属学会秘书处统一办理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籍管理

(一)学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籍由山东金属学会秘书处管理。

(二)团体和个人会员均有退会自由,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即可注销会籍。免去在本会所担任的一切职务,收回团体会员证牌和个人会员证。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履行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劝其退会或开除会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3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可代其行使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理事长均由单位现职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负责人继任。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本会提出变更申请,由秘书处下文通知各会员单位及各专业学术委员会并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专业委员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单位,并应明确承诺对专业委员会活动给予充分的支持;

(二)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冠以“山东”、“全省”等字样,不另定章程;

(三)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征得本会同意,选举后报本会审批;

(四)专业委员会必须积极开展活动,一般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山东省科协备案,并在省民政厅登记或注销;

(五)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学术小组开展活动,学术小组的组建须报本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省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及挂靠单位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及《学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挂靠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采用中国金属学会会徽图案,中间为“山东金属学会”中文名称,下方加“SD”英文字母。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13年12月11日经山东金属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会的住所:济南市历山路134号;邮政编码: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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